本报讯 (记者 刘冰祎 通讯员 刘忠晓)盐山的郭某赊购饲料时签下了丈夫刘某的名字,可当供货商要求他们付款时,夫妻俩却以“签字未经授权”为由拒绝支付。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饲料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刘某和郭某共同偿还。
刘某和妻子郭某经营一处养鸡棚。平时,刘某一直从王某那里赊购鸡饲料。后来,刘某迟迟不付款,王某多次催要,但刘某仍以各种理由拖欠。无奈之下,王某将刘某和郭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刘某承认他向王某订购过价值21000元的饲料,也愿意支付这笔钱。在王某提供的赊购单据中,有一份订单是妻子郭某代签的,虽然签下了他的名字,但这笔钱不应由他支付。郭某则表示,这笔赊购订单是她在不清楚具体缘由也未经刘某授权的情况下签的,她也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刘某与郭某共同经营养鸡棚,刘某向王某购买饲料属于家庭经营需要,郭某以刘某名义在赊购单上签字不需要刘某特别授权。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这笔饲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