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冰祎 通讯员 宫海军)15岁的盐山学生张某遭遇车祸后,需要在离校养伤期间补课。对于这笔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张某和肇事司机产生了分歧。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补课产生的5000元费用由肇事司机王某承担。
张某是盐山一所中学的学生。此前,张某父亲骑电动车带着张某在路上行驶时,与一辆货车相撞。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中,张某受了伤,出院后仍需在家休养3个月。
为了不耽误学习,张某花费了5000元用于补课。他和他的家人要求肇事司机王某及王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补课费。可王某及保险公司认为补课费不属于事故中的直接损失,不应由其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张某起诉了王某及保险公司。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在校生因交通事故住院,造成停课后的补课费损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当受害人的损失因交通事故实际发生,而且是在合法且必要的情况下产生时,应当予以支持。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和休息期间必然会影响学业,所以休学期间的补课费属于合理损失。这些损失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间接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5000元补课费由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