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迎东:王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王某在齐某申请查封前已经与赵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且已经合法占有了该房屋。同时,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王某的原因所致,王某购买房屋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王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在此提醒大家,购买二手房存在诸多风险,大家要有针对性地防范,必要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