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21年12月30日
第12版:12

号称“提供选题、写作、刊发服务”“一条龙省时高效”

职称评定论文背后的灰色产业链

对于高校教师、工程师、医生护士等许多行业来说,发表论文是获评职称的一道“硬杠杠”。有需求就有市场,在网络平台上,以“论文”“刊发”等为关键词搜索,大量中介、卖家进入到视线之中。他们号称“提供选题、写作、刊发服务”“一条龙省时高效”,似乎在他们的“帮助”下,想在正规期刊上发文显得十分简单轻松。

记者注意到,论文代写代发已经催生出完整的利益链,但背后的风险,往往却被一心“走捷径”的人们所忽视。由于发稿心切,一些人被引流至各家良莠不齐的代发机构,更有甚者,连后续录用通知、期刊杂志都是假的。

初中生骗倒高学历医生

今年41岁的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的王女士是当地某医院的一名职工,由于所在单位评定职称,她需要在相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多年不执笔的王女士有些烦恼,她听朋友介绍,网络上有“枪手”专做“代写代发表论文”的生意,便有些动心。

去年5月,王女士通过网络搜索,搜到不少“代写代发表论文”的“商家”。随后,她选择其中一家“机构”做了简单咨询,并添加对方提供的微信号建立联系。对方声称不仅可以代发论文,甚至可以根据职业需求提供代写服务,并保证代写的论文能够见刊。

双方商定好价格后,王女士通过微信先给对方交纳了3000元“订金”,并约定论文写好,确认后再谈刊发的事。

3个月后,王女士如期收到了论文,内容与自己提供的课题相关,但质量不高,并没什么研究成果,按正常情况应该很难刊发。对方却告诉她,只要再交稿费,就能刊发在国家级期刊上。王女士虽有些疑心,还是又转过去商定的5500元。但转账之后,等了数月,也没见论文发表。

意识到被骗后,今年4月底,又羞愧又气恼的王女士在家人劝说下,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接警后,姜堰警方详细询问其被骗过程,对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收集核查。其后,警方一举抓获了包括黄某在内的12名犯罪嫌疑人。

据姜堰警方办案民警孙乔介绍,该犯罪团伙中大多数人是初中文化,高中文化只有两人,他们根本不具备代写、代发专业论文的能力,只不过掌握了一些代写、代发论文的“套路”和“话术”。团伙所涉及案件1000余起,涉及的受害人也多为医生、护士,每人被骗数额在5000元到1万元左右。

代发论文后收到一份假杂志

相比于江苏的王女士花钱后连样刊都没见到,北京的张先生更是有苦说不出。张先生是北京一家建筑公司的骨干,今年他等到了可以评中级职称的机会。由于张先生急于在职称评选规定的期限内发表论文,就在网上搜索,找到了一家声称能够代发核心期刊的杂志社。

在张先生提供了自己的论文后,“杂志编辑”却告诉张先生,他的论文内容写得实在不太好,想要发表,可能有点困难,但是他们可以为张先生提供有偿的代写服务。想到自己再撰写一篇论文又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耽误时间不说很可能还是无法通过,于是在认真考虑之后,张先生决定花钱解决问题。

20天后,张先生收到了期刊。看着自己发表的论文,他感觉这钱没白花。然而当他满心欢喜拿着发表的论文去评选职称的时候,却遭到了拒绝。“就说这个杂志是假的,问我从哪联系到这个杂志的,我也写了检讨。”

职称没评成,还遭到了单位的处分,这让张先生十分懊悔。手中的这份杂志明明很正规,还清楚地印着公开发行的期刊号,怎么会是假的呢?

这些相同遭遇的参评者有一个共同特点,他们发论文均为找中介或“编辑”代发,并非自己直接联系期刊的出版单位。中介安排文章发表后,参评者们甚至还拿到了印有统一刊号的纸质版期刊。他们称,自己也没想到会遭遇假期刊。

中国科协已启动专项整治

记者注意到,对于期刊与“论文中介”合作滥发论文,专项整治已经启动。11月8日,中国科协官网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国科协主管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是由中国科协主管、刊发论文的所有期刊。其中,重点核查全年发表论文数量在2000篇以上的期刊、每期大部分论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或不超过3页的期刊、近3年年检审读中涉嫌超范围发论文的期刊,以及刊期为半月刊、旬刊、周刊等出版周期较密的期刊。

通知还提到,对存在出租出卖期刊刊号版面、与“论文中介”合作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和纠正。对办刊难以为继、不具备相应出版和把关能力的期刊作出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停办注销等处理。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告诉记者,参评者如确实不知道“发表”其论文的期刊为虚假期刊,中介方隐瞒了期刊为假的事实、虚构了已将论文发表在期刊之上的真相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中介方据此骗取财物的价值达到了3000元至10000元,即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犯罪。

如果发表论文的期刊是真期刊,但论文不是参评者所写,而是中介方代写,中介方的行为系非法经营行为;如中介方系企业,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的,或者如中介方系自然人,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就应当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追诉。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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