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武安市的两个人将人工养殖的鳄鱼幼崽非法“放生”,吓得附近居民想出各种办法躲避鳄鱼。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放生”野生动物,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在别人居住的地方“放生”鳄鱼,造成当地居民恐慌,这不是在行善,这是在作恶。
鳄鱼幼崽对生存环境要求较高,在水库随意“放生”,会伤害鳄鱼幼崽。而且,在公共水域“放生”鳄鱼,会危害公共安全。多部门联合捕捞更需要付出人力、物力成本,浪费公共资源。
近年来,“乱放生”事件层出不穷,就因为没有人为此受到责罚。有关部门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