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曲晓琦 侯孟雨 记者 唐慧)近日,运河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决定对伤人者曹某进行强制医疗。这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运河区法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9年12月15日上午11点,男子曹某突然冲到运河区某单位一楼接待大厅中,持刀将等待办理业务的两名群众刺伤。伤人的曹某当场被运河公安分局南环派出所民警控制住。
保定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随后,运河警方将案件移交运河区检察院处理。运河区检察院经过审查,向运河区法院申请对曹某进行强制医疗。
运河区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了相关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曹某提供法律援助。随后,运河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曹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庭审。
运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在公共场所持刀捅刺素不相识的群众,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曹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由于曹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运河区法院决定对曹某进行强制医疗。
相关链接:强制医疗,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和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