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纸判决书,揭开了一桩离奇的案件。
2009年,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存入100万元,然而5年后再去查看时发现,这笔钱只剩1元。与银行交涉后,孙女士竟然反被银行起诉,遭到刑事拘留。
在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后,银行方面仍未赔付。2021年7月1日,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
银行:储户伪造存折
警方:储户没有伪造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7月、9月,孙女士在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两次存入50万元,总计100万元存款。2014年,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其债权债务由枣庄农商行承担。
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持存折到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取钱,却被告知自己只有1元钱存款。孙女士与银行方面起了争执,争吵中银行方面报警。派出所记录材料后并未处理,并告知孙女士去法院起诉。
在法院处理过程中,枣庄农商行报案,称孙女士仿造金融票证。
2017年1月6日,针对孙女士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枣庄公安局薛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3月21日将孙女士刑事拘留。
枣庄农商行指出,孙女士提交的存折存在严重瑕疵,是伪造的。孙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在该行存入了100万元,因此银行与孙女士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枣庄农商行还辩称,孙女士对涉案资金来源解释前后矛盾,且从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这么长时间对该资金不予管理,亦不符合常理。
然而,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的《终止侦查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存款被他人取走
银行被判赔偿
刑事侦查卷宗显示,孙女士将钱存入银行后不久,存款就被一个名叫田艳的人取走了。
2009年7月,田艳在客户签名处签下了孙女士的名字,分多次从孙女士的账户取走了30万元。2009年9月,田艳又用同样的方式,分多次取走了50万元。另外,2009年7月,孙女士的账户还被支取了20万元,田艳称并非自己所为。田艳陈述称:“不知道是谁签的字,有时候柜员会直接替客户签。”也就是说,孙女士的100万元,在存入后不久便被分批次全部支取了。
法院指出,田艳确实取走了孙女士的存款,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田艳取得了孙女士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孙女士和田艳之间串通欺骗。枣庄农商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书发布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按此时间计算,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应于2020年12月内支付资金,但银行方面却一直未支付。
2021年7月1日,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万元。
目前,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工作组将以事实为依据,逐一调查存取款流程各个环节,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查实的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调查不实的,依法申诉。
存款“消失”案件
屡屡发生
大额存款“消失”案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据裁判文书网2020年12月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祁某在甘肃省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上班期间,客户吴某通过转账和现存的方式向祁某的账户陆续存入125万元,要求祁某为其在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祁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空存的方式向客户吴某出具空存折,将以上存款用于个人投资、消费、借贷给他人。案发后,被告人祁某向吴某退还10万元。
2020年9月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6年,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利雅湾支行存入1000万元,但存款“不翼而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该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期限内的活期存款利息。
据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