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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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集中开展 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行为专项行动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社保领域欺诈骗保行为专项行动,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近年,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覆盖人群迅速增加,基金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各项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参保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保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冒领行为,使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胁。以往,骗取、多领、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只是由社保经办机构采取停保、追回保险金,抑或行政处罚,因刑事制裁不足、违法成本过低,并不能根本杜绝骗保行为的发生。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年河北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省政府1号令即《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社保局提醒各类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应到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在同级税务机关缴纳,请提高警惕,千万不要把现金交给所谓的中介组织或人员代理缴费,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对于重复领取、死亡冒领、在押服刑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不再限于追回冒领金额或行政处罚,而是要依照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1-06-01 2 2 沧州晚报 content_23987.html 1 我市集中开展 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行为专项行动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