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本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