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作为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其组成方式主要分为两种: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仅由一名仲裁员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该仲裁员的选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指定,也能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代为指定。这种形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晰、争议较小的情况,程序相对简便,能提高仲裁效率,迅速解决纠纷。
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其产生办法较为复杂,当事人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而首席仲裁员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当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时,若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应当由其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也可委托第三人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与其他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
若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抑或未能选定仲裁员,此时仲裁委员会主任将行使指定权,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这一机制确保了即便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仲裁程序仍能顺利推进。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会以书面形式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整个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审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争议解决途径。
沧州仲裁委员会
沧州国际仲裁中心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育红路46号
立案咨询电话:0317-520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