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通知,自4月1日起,在销售医保药品时必须采集并向当地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追溯码,在5月1日、6月1日、7月1日起分等级逐步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全流程记录药品追溯码,实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
截至4月16日,已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4个统筹区实现定点零售药店“无码不结”。其中河北等11省级医保部门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范围内全面实现定点零售药店“无码不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