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被直播、理发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路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一些商家、博主等借助短视频平台,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涉嫌侵犯肖像权,还可能带来其他风险。
(据4月1日《沧州晚报》6版)
这种过界的拍摄,显然已逾越了法律边界,侵犯了被拍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消费维权舆情热点显示,“被直播”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从法律角度看,商家、网红主播在未经顾客、路人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直播,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而商家、网红主播随意对顾客、路人进行直播的行为,既包括对一般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公开等,也包括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如个人地理位置信息、人脸信息等。
遭遇“被直播”的顾客、路人,有权要求商家、网红主播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法院判决在店里直播的火锅店对意外入镜的顾客的肖像权构成侵犯,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实际上,商家、主播不能想在哪直播就在哪直播,也不能想直播谁就直播谁。商家若要拍摄顾客消费场景,主播若要拍摄路人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场景,应当具备边界意识,充分告知拍摄内容、目的、使用范围等,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这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也需要平台负起主体责任,强化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和直播账号的管理,还需要“被直播”者勇敢说“不”。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合力,共同终结侵权的“被直播”。
总而言之,直播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便是在公共场所直播,也不能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把他人的肖像和隐私当作吸粉卖点,侵权的“被直播”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