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
《办法》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选择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包装。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办法》指出,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
《办法》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配备相应设备和作业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车辆,并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和定位系统;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运输至规定地点,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办法》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创新回收模式,建立信息化平台,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等的便捷性;鼓励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