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河北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文昭。
武文昭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女方的行为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大过错。本案中,根据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的时间,以及女方再婚、生子的时间,结合两人在庭审过程中认可的事实,可以证实女方婚内存在出轨的重大过错。她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对男方的精神和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符合法律中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男方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后才知道女方存在婚内过错的行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