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崔儒靖)日前,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了《沧州市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办法》,重点介绍了动态核查、常态排查、监督检查等创新管理办法。
据悉,社会救助保障对象是指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我市创新性地实施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动态核查,明确了核查部门的职责以及需要核查的信息内容。集中核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安排在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核查比对方式灵活,既可由核查部门直接进行比对,也可由民政部门利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
常态排查,则进一步强化了乡村两级的工作职责,要求村(社区)充分发挥村(居)“两委”、驻村干部和网格员作用,主动发现并上报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不再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需根据村(社区)上报的信息,全面开展线上、线下核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同时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
监督检查,明确了“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一方面,明确了社会救助对象的权利和责任;另一方面,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线索,将视情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同时,还规定了八种情形下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可免除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