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卫健委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由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保育费、住宿费可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按月或季度收取。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天至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保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原则上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