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一则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嘉禾一方花园4号、5号、6号、7号商业楼、综合楼及三期地产车库东区二标段项目,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逾期未按要求履行沧州市人社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沧州市人社局责令该项目停工,并对沧州一方房地产公司罚款5万元。
未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费用
近日,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一则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嘉禾一方花园4号、5号、6号、7号商业楼、综合楼及三期地产车库东区二标段项目,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逾期未按要求履行沧州市人社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沧州市人社局责令该项目停工,并对沧州一方房地产公司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