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忠晓 李晓庆 记者 唐慧)盐山一男子拖欠百万元货款无力偿还,债主竟提起析产诉讼,要“帮”他分家产用以偿还欠款。近日,盐山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北京某公司的析产请求。
盐山的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北京某公司起诉。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对方100余万元货款。判决生效后,李某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通过多种方式查找,没有发现李某名下有可执行的财产。
得知李某与他的妻子在盐山某小区共有一套房产后,北京某公司向盐山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及其妻子张某对房屋各自占有50%的产权份额。盐山法院经审查,准许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法官认为,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与他人有共同共有财产,却不主动清偿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作为原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本案中,李某作为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又不对他与妻子张某共有的房产进行析产,导致北京某公司的合法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近日,盐山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北京某公司的析产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