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办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的惩戒对象包括: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者与其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经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
在惩戒措施方面,办法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并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在惩戒的同时,办法保留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办法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