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7日
第02版:02

定点医疗机构

不得要求患者院外购药或自备药品

近日,省医保局印发通知,要求落实好国家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相关规定。

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并建立本机构药品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联动机制,不得以病组和病种费用限额为由,要求患者院外购药或自备药品。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药品,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

通知提出,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暂未实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负责确定参保患者外配处方的医保待遇类别,如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普通住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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