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山法院审理并执结一起拦堵村民出行道路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强制拆除了围挡在道路上的铁网等物品。
架网挡路
被邻居告上法庭
20多年前,盐山的王某某找到当地村委会,帮他的儿子王某申请了一块宅基地。
后来,王某在宅基地上盖了房子。王某家房西是一条南北向的柏油马路,房后是村里的一条东西向的土路。土路与柏油马路相连通。
后来,村民杨某等3人分别向当地村委会申请,在王某房子的东北方向也盖了房。杨某等3家人想走柏油路出行,必须要从王某家房后的土路经过。
两年多前,王某用铁网等拦在土路上,不让他人通行。王某说,他房后的土路多年前是一条沟,是他拉土填平的,如果杨某等人要走土路,就得分摊土方款。
为此,杨某等3家人找到村委会等部门帮忙调解,王某却始终坚持索要经济补偿。
多次调解无效,杨某等人以土路不在王某宅基证使用范围内,他们盖房时土路已经存在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10日内拆除路障
盐山法院法官审理案件后,认为邻里之间应当互助友爱,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案件开庭期间,王某拒不到庭。对此,法院视为王某放弃了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认为,王某拦堵的道路不在王某家住房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属于村民自由通行的道路。王某私自拦堵村民通行道路,妨碍了杨某等人的通行权,给他人出行造成不便,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及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私自搭建的拦路网等物品,恢复道路通行原貌。
法官表示,如果王某对他家房后道路的形成确实有过付出或投资,可依据相应证据向受益者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盐山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王某10日内拆除私自拦堵道路的铁网,并确保道路通行。
强制执行
道路恢复原貌
案件判决后,王某依旧堵路,杨某等人无奈向盐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盐山法院执行人员向王某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为他释法明理,说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会面临的后果。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人民调解员分别劝说王某,王某仍然拒不理会。
9月25日上午,盐山法院决定强行拆除王某拦在道路上的铁网等。
执行行动开始前,执行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全面分析行动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制订了执行预案。
当日,盐山法院出动30余名执行人员赶到现场,按照预案第一时间清场警戒,劝离无关人员。在镇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清除了堵路的铁网等物品,保障了道路通畅。
至此,这起执行难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