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此案中双方均存在过错,依法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买方承担30%责任,卖方承担70%责任。
订购设备
发现质量问题
张某在东光县经营一家工厂。几年前,为工厂生产需要,他在李某经营的设备公司订购了一台冷弯成型设备,总价值14.8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在保修期,设备整机免费保修两年。如买方工作人员误操作,保养不当造成损坏,卖方收费维修。半年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买方可无条件退货。
双方还约定,提货后,买方对设备质量有异议,应于15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说明,逾期视为无质量异议。
订购的设备投入使用后,一开始能够正常运行。在后续生产过程中,设备出现了质量问题。
维修无果
买方要求退货退款
考虑到设备虽然过了质量异议期,但仍在质保期间内,张某一方通过微信与李某一方联系,告知对方设备存在的问题,要求其对设备进行维修。
李某一方派工作人员对设备进行维修后,设备仍不能正常使用。为此,张某一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由李某一方退还已付设备款,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一方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订购的设备已经过了质量异议期,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修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买卖双方为此发生分歧,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某一方将李某一方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双方均存在过错
东光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方在设备质保期间内,通过微信向卖方表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卖方经过维修,没能有效解决问题,司法鉴定也确认了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张某购买设备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
另外,因为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在15天的异议期内向卖方提出意见,设备露天存放已有半年时间,现状无法视同于出厂时状态,所以买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也存在一定疏忽。
近日,根据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过错的程度,东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解除买卖双方合同,买方承担30%的设备款,卖方承担70%设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