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冰祎 通讯员 刘忠晓 付猛)因为迟迟没有结清租赁钢板的费用,宋某用于施工的挖掘机被承租人扣留了。没有挖掘机,施工难进行,双方的租赁纠纷更难解决。日前,在盐山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宋某同意分期支付剩余租金,他也顺利取回了被扣留的挖掘机。
宋某在从事工程材料租赁工作的王某那里租了160块钢板,用于挖掘机施工作业。施工完毕,宋某就将钢板还给了王某。不过因为资金周转等问题,宋某仍有9万余元没付清。王某要求宋某尽快结清租金,双方多次交涉,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王某扣留了宋某的挖掘机。
后来,王某向盐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宋某。在诉前调解阶段,宋某承认欠付租金一事,但对于王某“霸道”扣留挖掘机的行为,宋某很生气。可说起此事,王某也很无奈。调解法官一面安抚宋某情绪,向他解释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一面又向王某告知他扣留挖掘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据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不过,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对留置的动产已合法占有,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王某扣留的挖掘机不是他合法占有的,因此他的行为不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王某和宋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宋某同意分期支付剩余租金。王某也退还了扣留的挖掘机,以便宋某继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