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忠晓 白红红 记者 唐慧)盐山县一男子驾驶大货车发生事故后,状告保险公司索赔。近日,盐山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男子王某驾驶大货车外出,与他人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没有及时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鉴定车损,便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辆发动机总成和驾驶室总成等配件。随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为赔偿金额,王某与保险公司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此,他将保险公司起诉至盐山法院。
盐山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托鉴定公司对王某的事故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辆损失11.9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对这份鉴定结果并不认可,并就其中部分零件是否需要更换,提出更换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诉求。再次鉴定结果显示,王某的车辆发动机总成和驾驶室总成无需更换,仅需更换一些小配件。
考虑到两次鉴定结果差距巨大,盐山法院法官随即与两家鉴定机构分别沟通,并调取了事故现场的图像,确定王某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侧翻在田地里,车辆发动机总成和驾驶室总成并未受损,根本无需更换。综合考虑后,法官采纳了第二次的鉴定意见。
此时,保险公司发现,负责第二次鉴定的鉴定机构在鉴定结果中只列明了需要更换的配件,却没有写明配件的价格。为此,保险公司再次向法庭申请对需要更换配件的价格进行鉴定。经过第三次鉴定,最终确定车辆损失为4.5万元。
据此,盐山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车辆损失、鉴定费、拖车费共计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