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刘忠晓 杨若榴 记者 唐慧)盐山一女子与丈夫分居两年多。她的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她支付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盐山法院判决:同意两人离婚,女方支付两人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共计两万元。
盐山男子张某与妻子王某结婚后矛盾不断。2022年2月,王某离家出走,扔下一双儿女跟随张某生活。今年7月,张某向盐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某支付两人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同意与张某离婚,却不同意支付两人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王某表示,她经常回去看孩子,给孩子买了很多东西,花了不少钱。张某不该再向自己索要抚养费。
盐山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2022年2月15日起,张某与王某分居。在两人分居的两年多的时间里,他们的两个孩子均跟随张某生活。王某作为母亲,仅尽到了看望孩子、购买物品等基本职责,而张某却独自承担了抚养孩子的义务,故王某应适当负担两人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
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张某和王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后,盐山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同意张某与王某离婚;王某给付张某两人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共计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