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刘忠晓 窦金杰 记者 唐慧)盐山一男子使用私家车长期跑“滴滴”,发生事故致他人受伤,为赔偿事宜被告上法庭。盐山法院判决: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司机承担。
今年3月,盐山的刘某驾驶私家车在“滴滴”平台接单跑“出租”。其间,他驾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入院治疗45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为索要医疗赔偿,张某起诉到盐山法院,要求刘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的诉求,刘某表示,自己的车子投了保险,张某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投保时,记载该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他在“滴滴”平台注册接单,未通知保险人。根据相关约定,刘某私自改变了机动车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盐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跑“滴滴”已有两年之久,属于持续性改变车辆使用用途。事故发生时,他正在营运期间,其行为违反了保险合约内容。
近日,盐山法院依法判决: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