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忠晓 程路浩 记者 唐慧)近日,盐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山法院)审结一起组织他人出国相亲案,依法判处组织者有期徒刑。
去年2月,盐山的赵某以组织他人出国务工为由,帮助闫某等3名男子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了护照、签证、单身证明等证件、手续。
随后,赵某带闫某等3人前往印度尼西亚,并安排他们与当地女孩分别见面相亲。赵某等人回国后,3名印度尼西亚女孩随即来到中国,分别与闫某等3名男子生活在一起。赵某向闫某等人分别收取了15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费用。
去年5月,赵某的印度尼西亚籍妻子突然试图跑回本国,被我国边境警察发现,这才牵出赵某以出国务工为由组织他人出国相亲的案件。
盐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组织他人出国的理由与实际原因不符,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最终,盐山法院判决赵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