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明确,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制“知假买假”的规则。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