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要求,以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房龄超过30年等农房为重点,每年组织开展农房使用安全隐患排查。
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灾害工程治理、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制定维修加固、原址翻建、异地安置等解危政策,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需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鉴定为C级、D级的危险房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用作经营的农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采取人员撤离、停止使用、临时封闭等管控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征求意见稿》要求,落实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危房,及时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地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
《征求意见稿》指出,农村自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且在我省施工许可限额范围内。
农村低层住宅(2层及以下)可选用标准设计图集或通用设计方案,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后方可组织建设。
限额以上(投资大于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其他农村住宅(3层及以上)、限额以上农村公共建筑要依法依规纳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和开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责任。
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