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冰祎 通讯员 刘忠晓 许瑛琦)盐山的李某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为了继承这处房产,李某的继女王某起诉了李某的侄女李某某。经盐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王某因未尽赡养义务,最终只继承了20%的房产份额,其余部分由照料过李某的李某某继承。
王某小时候,父亲就跟李某再婚了。王某自8岁起跟着继母李某生活。由于平时常有摩擦,她们关系并不融洽。成年后,王某离家独立生活,与李某很少见面。后来,王某的父亲去世了,又过了几年,李某也去世了。
李某去世前,名下有一套单独所有的房产。李某去世后,这套房产由她的侄女李某某实际占有。原来,李某生前很长一段时间都由侄女李某某照料。李某去世后,李某某便“继承”了这处房产。王某认为继母的房产理应由她来继承,为此起诉了李某某。
在调解阶段,盐山法院的法官表示,王某自幼随李某生活,形成抚养关系,因此王某应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王某成年后未对李某尽赡养义务,而李某某在无法定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了扶养、照料,有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王某与李某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继承李某房产份额的20%,其余的80%由李某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