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高端养老市场得以快速发展。高端养老机构的费用要比普通养老机构高很多,老人若在经济条件不够的情况下选择高端养老机构,无疑会给家庭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
那么,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为自己支付高端养老院的费用呢?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八旬老人为住进高端养老机构而起诉4个女儿,要求她们负担高额赡养费。
法院综合考量了老人的收入、资产、身体状况,子女的支付意愿、经济能力以及对老人的赡养情况,对老人的赡养费诉求进行了分别酌定。本案的判决,既兼顾了利益平衡,又倡导了合适的养老方式,向社会传递出了鲜明的价值导向。
老人入住高端养老院
要求女儿们承担费用
何某今年88岁,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丈夫早已在20多年前去世。她有4个女儿,都已各自成家。其中,三女儿早已离异,生活不宽裕;小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不常和母亲联系;大女儿、二女儿也都忙于各自的生活,只能在逢年过节时看望问候母亲,无法时时照顾。因此,何某平日都是独自住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饮食起居自理。
岁月不饶人。何某虽是个要强的人,但随着年龄越来越大,骨质疏松的毛病越来越严重,体重也下降到30多公斤,且行动越来越不便。因其生活上经常无人照料,女儿们帮她先后找过几位保姆,但总不如意。
后来,何某听其他老同事说,北京附近有一家高端养老院,居住环境舒适,还有医疗设施,服务人员也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于是动了心。经过实地考察,何某非常满意,当即决定入住。然而,这家养老院价格昂贵,每个月基本费用就在12000元左右,还要求一次性预交一年的费用。何某的积蓄和退休金不够,就让朋友垫钱,住了进去。
接着,何某要求4个女儿给自己支付养老院的费用,但碰了钉子。尤其是三女儿和小女儿,听说母亲住了这么贵的养老院,她们不仅不给钱,还情绪激动、语气强烈。于是,何某一气之下,将女儿们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对已经以自己名义支付的一年期养老院费用进行均摊,共计144000元;她还主张,今后女儿们要继续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3500元。
四个女儿态度不一
支付能力差距较大
大女儿和二女儿表示,她们自己也有家庭,并且年龄也不小了,不能时时在母亲身边照顾。虽经济能力有限,但她们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孝敬母亲,母亲要多少她们就出多少。
三女儿则表示,自己也60多岁了,没什么积蓄,每月虽有退休金7000多元,但因早已离婚了,自己名下没有房子,只能在外租房,每个月单是房租就要花掉近4000元,再加上自己的生活必需开销,每个月手里的钱所剩无几,根本无力负担母亲主张的养老费。
小女儿表示,自己出国时,已经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因此每个月退休金只有2000多元,且在国外也没有工作,与丈夫二人都是靠女儿养活,因此,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赡养义务,每个月可以给400元左右的赡养费。
小女儿认为,母亲有自己的住房,应当在自己的住房内生活。若生活不能自理,可以请保姆或者由其他在国内的女儿轮流照顾,而不是不顾女儿们的经济条件,擅自入住高端养老院。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母亲入住的这家高端养老院,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太贵了,根本负担不起。母亲若非住不可,可以先把她的房子租出去,用租金交纳养老院的费用。再加上母亲的退休金不低,还有积蓄,应该有能力自己负担养老费用。
经询问,各方确认何某和4个女儿月收入分别为:何某每月5547.5元、大女儿每月4536.75元、二女儿每月2774.92元、三女儿每月7019元、小女儿每月2933.54元。另外,何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万余元,但她表示,存款得留着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不同意拿去交养老院费用。
赡养费金额
怎样确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子女不能近身照顾时,老人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负担高端养老院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金额时,应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数量,以及各个子女的收入与劳动能力等众多因素。
本案中,何某有自己的住房,每月有5000余元的退休金收入,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经济条件来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困难的父母”。因此,法院认为,对她向子女提出的高于子女支付能力的赡养诉求,不应支持。考虑到何某年近90岁,生活已无法自理,平日确实需要有人近身照顾,4个女儿均表示不能近身陪伴和照料,因此,何某即使不住进高端养老院,也有请保姆的实际需要。
截至起诉时,何某签订的高端养老服务合同一年期限将到期,鉴于该部分费用已实际交纳,4个女儿也均未在此期间近身照顾,故对该部分费用,应在扣除何某有经济能力支付的部分后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此后的赡养费金额,鉴于赡养费纠纷案件解决的是被赡养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在子女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尽力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但父母也应该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
本案中,何某若不选择居家养老,可考虑将房屋出租,以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充分考虑何某的实际需求、经济情况以及可替代方案的前提下,结合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支付意愿,对何某后续赡养费用进行了酌情确定。
在法院释明情理之后,何某的大女儿、二女儿仍表示,母亲主张多少金额,便愿意支付多少金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的大女儿、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三女儿、小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各给付赡养费800元。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管子女经济能力如何,在言语上、态度上都应当尊敬自己的父母。从当庭表现和当事人陈述来看,三女儿、小女儿对母亲关怀甚少,对待母亲态度冷漠,应改进。何某已年近九旬,除了经济上的赡养,女儿们应当给予更多生活上、情感上的陪伴和照顾。
赡养费标准
应据实际情况而定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赡养人也面临着老龄化趋势。另外,子女外出务工、独生子女家庭、离婚和孤寡等因素也使居家养老面临着挑战。正如本案中,4名被告中,有3人已超过60岁,类似的“高龄子女赡养超高龄父母”的情况,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已不罕见。
民法典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赡养义务是否履行的评价,需要考虑被赡养人的赡养需求和实际支出,也要结合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及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能力等情况,就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判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
本案中,被赡养人年事已高且需要照料,但因子女都没有进行近身照顾的条件,选择养老机构养老也在情理之中。然而,被赡养人选择的养老机构费用昂贵,远远超出赡养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考虑到被赡养人自己每月还有5000余元的退休金,同时,如果选择养老机构养老,她的房屋就会空置,她可以将房屋出租,用租金收入来交纳部分养老机构的费用,以便减轻赡养人的经济负担;对于4位赡养人,则应充分考虑其自身收入状况,在保证本人家庭基本支出以外,按比例确定赡养费。
同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以外,还应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慰藉。无论子女经济能力如何,都应孝老敬亲,在言语上、态度上尊敬自己的父母。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