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销售人员不具备代收款权力。谁收的钱,就该找谁要……”近日,黄骅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骅法院)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时,被告房产公司在法庭上激烈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收取车位费的行为有效。业主支付车位款后,房产公司始终不交付车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退还业主10万元车位款。
交了车位款
车位却没有着落
2020年4月,张某想在黄骅一房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给他的儿子买一个车位。4月18日,张某在房产公司售楼处与销售经理李某见面洽谈,并口头达成车位购买协议,双方约定张某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意向车位。
当日,李某为张某开具了一张10万元的收款收据。两天后,张某将10万元车位款汇入李某提供的收款账户内。
后来,张某始终联系不上李某,便联系房产公司询问交付车位相关事宜。没想到,对方称李某已经离职,还以未收到张某车位款为由,拒绝交付车位。其间,张某多次沟通,对方始终不同意交付车位。
带着疑问,张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双方互不相让
黄骅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诉讼案件,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上,张某主张解除他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车位购买协议,要求房产公司退还10万元车位款。张某认为,钱款是按照房产公司销售经理李某的要求汇入指定银行账户的,不管李某是否离职,李某在担任销售经理期间售卖的车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房产公司应退还10万元钱。同时,张某向法庭提交了盖有房产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房产公司辩称,该公司并未与张某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也没收到张某交纳的车位款,不应交付张某车位。公司有规定,不允许售楼人员代收任何所售房屋、车位的款项。作为销售经理,李某是没有代收权力的。李某私自向张某收取车位款,本身就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房地产公司认为,李某为张某出具的盖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是李某伪造的,不能代表该公司。张某应该找李某要钱。另外,李某涉嫌诈骗,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房产公司
退还车位款
“张某在购买房产公司车位时,李某仍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一职。李某虽然不具备向张某直接收取车位款并开具收款收据的权利,但是张某作为消费者并不知情。”法官经审理认为,张某有理由相信李某具备收取车位款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为房产公司的销售经理,李某收取车位费的这种代理行为是有效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房产公司承担。张某支付车位款后,房产公司至今没有将车位交付给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为此,法院对于张某要求解除车位买卖协议,并退还10万元车位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房产公司提出的本案中李某涉嫌犯罪,要求法院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事。黄骅法院认为,李某涉嫌犯罪所依据的事实与此案事实并不相同,房产公司应另行追究其责任。
最终,黄骅法院判处房产公司败诉,解除买卖合同,向张某归还10万元车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