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扈潇羽 于晓晴 记者 唐慧)近日,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赵某某因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间,赵某未经河北某图书有限公司许可,非法复制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高考系列图书,在网络销售平台上的两家网店出售。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考总复习:新课标版·地理》等5种样书均属盗印、盗制的非法出版物。经审计,赵某在两家网店合计销售盗印、盗制高考系列图书701册,销售额为1.8万余元。
接到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后,肃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肃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这种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据此,肃宁县人民法院对赵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