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兴凯 记者 唐慧)东光一男子为赚好处费,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洗钱,被东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东光的男子宫某通过他的朋友张某介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共赚取好处费5600余元。
经核查,宫某名下的银行卡先后流转被诈骗资金共计36万元。宫某获利后,试图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洗钱时,在石家庄火车站候车室被警方抓获。
东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宫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宫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