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盐山的郭某赊购饲料时签下了丈夫刘某的名字,可当供货商要求他们付款时,夫妻俩却以“签字未经授权”为由拒绝支付。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饲料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刘某和郭某共同偿还。
(7月1日《沧州晚报》)
【留言板】
@少明:老公:“我老婆签的字,我不认!”老婆:“我老公不认,我也不认!”——一对活宝!
@我就呵呵:耍赖!
@凤凰传奇:可真够“赖”的!
@高天流云: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磊磊:赖账也能“夫唱妇随”?(疑惑)
@畅行无阻:两万多元的饲料,全是赊账——这两口子干买卖,连成本都靠赊。
@王金萍: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小本买卖,不要赊账。要不然,赊账容易要账难。
@城南:我家以前做过饲料生意,我可是知道要账有多难。
@云霄:婚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婚内的债务也应归夫妻双方共有。
@力拔山兮:法官判得没毛病!
@星期五:就该这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