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光县人民法院法官辨清真假借款人,厘清借贷关系,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帮人借钱
到期不还成被告
今年6月,东光的吴某急需资金,便生出找民间借贷筹措资金的想法。想到自己征信不好,吴某便拜托赵某向钱某借款,再将款项交给自己使用。赵某同意了吴某的请求,帮吴某从钱某处借了10万元,并与钱某约定每月1日还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
约定日期到了,赵某没有依约还钱。钱某多次催要未果,将赵某告到东光县人民法院。
追加被告
原告竟不同意
好心帮吴某向他人借钱,自己一分钱也没拿,还被告上法庭,赵某觉得自己特别冤枉。在法院庭审前夕,赵某向法官提出自己并非借款的实际使用者。
与此同时,吴某也主动向法官证实,是他让赵某帮忙借款。借来的钱,赵某当天就转给了他。
赵某认为吴某应该承担还款责任,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吴某为被告。
对此,钱某却提出了异议。他认为,他是认可赵某才同意借钱的,如果他知道实际借款人是吴某,根本不会同意借钱。
厘清关系
“好心人”应担责
法官在查看钱某与赵某之间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后认定,赵某、吴某皆为实际借款人。因为钱某对此并不知情,所以赵某作为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这笔借款的清偿责任。
赵某申请追加吴某为被告,吴某也愿意和赵某一起还款。据此,吴某应当与赵某一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钱某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钱某主动放弃要求吴某承担责任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赵某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赵某同意偿还钱某10万元借款,并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