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东泽 张丽 记者 唐慧)一男子工作时摔伤,为申请工伤,与单位打起了官司。近日,东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男子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东光的六旬男子杨某被雇佣到一家公司的后厨,负责给员工做饭。在工作过程中,杨某意外摔伤,被送往东光县人民医院治疗。为是否构成工伤和后续的赔偿事宜,杨某和公司发生纠纷。
杨某认为,他入职公司,接受公司管理,每月按时从公司领工资,就证明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认定工伤。
公司负责人不同意杨某的说法。他认为杨某是他私下找来的员工。公司按照每天100元的待遇,给杨某发日薪,让杨某为员工做饭。在此期间,杨某不享受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也不受公司管理。他和杨某之间随时可以相互解除合作。
为此,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东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不属于适合劳动合同的主体。因此,杨某与公司之间应该属于劳务关系。
近日,法官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杨某与李某的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