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新能源车辆涉水自燃案。为赔偿责任划分问题,保险公司与汽车4S店争执不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电车”涉水
送修期间自燃损毁
2023年7月28日,天降暴雨,青县积水严重。眼看水位越来越高,青县的吴力(化名)担心自家的新能源电动汽车被泡坏,决定把车挪到地势高的地方。不料,在挪车时,吴力的汽车报警,显示动力系统故障,无法再继续行驶。无奈之下,吴力立即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接到报案,保险公司业务员立即安排将车辆托运到汽车4S店进行维修。
3天后,吴力得知自己的汽车电池包短路,在4S店内发生自燃,车辆损毁。为此,吴力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车辆在4S店内损毁为由,拒绝赔付。
吴力气愤不已,将保险公司和汽车4S店起诉到青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庭辩论
两被告各执一词
青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庭上,保险公司和汽车4S店都认为吴力的汽车自燃,自己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发生了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认为,吴力的车辆自燃事故发生在维修期间,由此导致的损失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表示,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公司已向吴力讲明车辆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故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汽车4S店赔偿。
汽车4S店则认为,吴力的汽车到店内后,由于一直没有接到保险公司的任何授权,工作人员并没对车辆进行任何维修操作。也就是说,汽车4S店只能算是车辆的暂放地。吴力给车辆上了保险,保险里包含自燃险和涉水险,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
法官审理后认为,吴力名下汽车经保险公司安排,托运到汽车4S店进行维修,在此期间,车辆在4S店内发生自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在与车主签订合同时,不得约定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事项。因此,合同中关于“车辆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应当予以作废。
综上所述,涉案车辆自燃的情况属于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日前,青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此次车辆自燃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