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赔偿伤者补课费一事,一名当事人不服判决想要上诉。
“谢谢法官,我听明白了,不上诉了,该我赔偿的我一定赔……”近日,青县人民法院法官主动上门为当事人释法明理,消除了当事人心中的误解,当事人当场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学生遭遇车祸
请老师帮忙补课
高三女学生王丽(化名)放学后,在通过学校门前的人行横道时,不幸被张强(化名)驾驶的车辆撞伤。王丽受伤严重,当场便送到了医院接受治疗。
王丽治疗、康复期间,影响了正常的学业。为了尽量减少康复治疗对孩子学习方面的影响,王丽的父母专门请来辅导机构的老师为王丽补课,并为孩子交纳了相关补课费用3000元钱。
王丽的父母将张强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包含补课费在内的全部损失。
索赔补课费
引发双方辩论
青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王兴林随即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对王丽家人要求赔偿补课费提出了异议。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围绕是否应该赔偿补课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王丽的父母认为,高三的学习本就紧张,王丽被撞伤后,耽误了正常的学习,他们只好请人帮孩子补课,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张强和保险公司承担。
张强认为,他开车撞伤王丽,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认同王丽的家人请人为王丽补习功课支付的补课费。他表示,他给车辆上了保险,这些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对此,保险公司一方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张强确实在保险公司给车辆上了保险,但是保险合同承保的条款中并没有约定赔偿补课费一项。
法官一审宣判
肇事者承担补课费
法官查阅相关案例,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虑认为,伤者王丽是高三学生,在接受教育的关键阶段受伤住院,且需治疗康复的时间较长,导致其耽误了正常的学习。王丽的父母请人帮她将落下的课程补回来,势必会产生一定费用。因此,王丽的父母向张强索要补课费是合理的且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综合考量后,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强承担补课费3000元,保险公司承担伤者的其他损失。
肇事者不服判决
法官为他解惑
青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后,张强难以理解法官的决定,心中不服,遂决定上诉。
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法官第一时间赶到张强家中,耐心讲解法院判决的理由。法官告诉张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补课费被归纳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受害人的损失是交通事故引发的,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所以损失应该由张强赔偿。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张强消除了心中的误解,这才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