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王依琳 何佳玲 记者 张楠
“我花钱买新车,他们居然卖给我一辆修过的车,这是欺诈消费者……”东光女子蔡某发现自己刚买不久的“奥迪”有瑕疵,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东光县人民法院法官经过审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蔡某1.8万元,并支付鉴定费。
花36万元买“奥迪”
发现车辆竟有瑕疵
2023年7月,蔡某在东光县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奥迪牌汽车,价格为36.01万元。当月19日,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将车辆交付给蔡某。
2023年8月2日,蔡某意外发现“奥迪”右后轮上方的翼子板漆面竟然起皮了。于是,蔡某立即向汽车销售公司反映漆面出现瑕疵的问题,并对车辆进行专业鉴定。经专业鉴定,蔡某“奥迪”右后翼子板漆膜较厚,且明显有喷漆修复的痕迹。
花新车的钱买了一辆维修过的车,蔡某心里特别不舒服。她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依相关法律规定,应该退车退款,并以退一赔三的方式对她进行赔偿。为此,蔡某向东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退一赔三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东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调查后,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庭上,蔡某坚持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面对蔡某提出的退赔诉求,汽车销售公司并不同意。该公司代理人表示,该公司没有对蔡某买走的“奥迪”进行过维修,更没有对其有任何欺诈行为。另外,在举证期间,蔡某无法证明对车辆瑕疵的维修发生在购车前。综合以上观点,该公司代理人认为,法院应该驳回蔡某的起诉。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责任承担问题各有说法。法官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鉴定结果无法精确查明涉案车辆的漆面瑕疵产生及修复的具体时间。
销售行为不属欺诈
判决赔偿部分损失
结合庭审情况,法官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蔡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对车辆的专业鉴别能力。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承担对于本案车辆瑕疵的举证责任。在接车及车辆交付时,汽车销售公司没有使用专业仪器对车辆进行检测,应承担无法举证带来的不利后果。
另外,法官表示,汽车销售公司向蔡某交付的车辆确实有瑕疵,但属于合格产品,可以正常行驶。车辆瑕疵面积较小,对车辆外观并无实质影响,更不影响车辆的整体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据此,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也不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综合考虑蔡某购买的局部有瑕疵的新车,确实影响了车辆的整体外观,且给蔡某造成了心理影响。法官依法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蔡某购车价款的5%,即1.8万余元,并支付蔡某鉴定费用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