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宫某卖给我的是抵押车,车还被开走了,我要求宫某全额退还买车的钱。”接到东光县的杜某起诉后,东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
两万元买“宝马”
竟是一辆抵押车
2023年1月,东光的杜某花了两万元,在宫某处买了一辆宝马牌事故汽车。购买汽车后,杜某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让杜某想不到的是,2023年9月,“宝马”竟被别人开走了,现场还留下一张上海一家公司的情况告知书。杜某看了告知书才知道,在他买“宝马”前,这辆车竟然已经被宫某抵押给了上海一家公司。
一气之下,杜某将宫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宫某解除购车协议,并要求宫某全额返还购车款。
原告要求退全款
被告对此不认同
东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随即开庭审理此案。
杜某表示,当初在买车时,他与宫某签订了《车辆转让购车协议》,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车辆存在银行抵押、法院查封及个别原因不能正常过户,卖方退还购车款。
事实上,“宝马”不但早已被宫某抵押出去,还因宫某未按期还款被他人开走了。杜某认为,宫某的行为已违背了协议约定,应该全额返还购车款。
然而,宫某并不认可杜某的说法。宫某表示,杜某买车只花了两万元钱,低于市场价值。宫某认为,杜某买车时应该知道车辆存在问题,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各持一词,互不相让。
法院一审判决
解除合同退全款
承办法官经过调查取证确定,2016年8月,宫某已经将涉案的宝马牌轿车抵押给了上海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用于借款。后来,宫某又将已经抵押的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给杜某。
2023年9月,由于宫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派人将车开走,并已过户到该公司名下。
法官对调查取证和庭审情况综合分析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车辆转让购车协议》明确约定:在车辆过户时,出现银行抵押、法院查封及个别原因不能正常过户的,由卖方退还购车款。为此,法院对杜某要求与宫某解除购车协议,并由宫某全额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协议解除后,杜某本应将车辆退还给宫某。因为宫某过错,车辆已被抵押权人收回,不能归责于杜某,所以杜某无需承担返还车辆的义务。
近日,东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杜某与宫某解除购车协议;宫某返还杜某全部购车款,杜某无需返还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