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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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在婚内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于是她将第三者和前夫一起告上法庭——

无效的“赠与”

本报记者 唐慧 本报通讯员 康娜

“我终于拿回了属于我的财产。”收到判决书的孙某感慨道。

原来,孙某与丈夫离婚后,发现丈夫在离婚前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还接连不断给对方转钱,金额总计20余万元。掌握证据后,孙某将第三者和前夫一同起诉到运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第三者返还前夫对她的赠与。

此时,孙某已经与前夫离婚了,她还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吗?

感情破裂分手

双方离婚不离家

山东籍女子孙某与沧州籍男子王某打工相识,彼此对对方的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满意,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在同事们的撮合下,二人登记结婚。

刚开始,两人感情甜蜜,如胶似漆。后来,为了生活中琐事,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渐渐出现裂痕。3年前,两人感情破裂,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虽然离了婚,但仍旧生活在一起。

发现前夫“秘密”

起诉索要婚内财产

孙某与王某离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孙某发现在她与王某离婚前,王某竟与女子马某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另外,王某在离婚前,还使用7万元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为马某购买了一套住房,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给马某转账,总金额达16万余元。

得知王某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孙某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将王某和第三者马某一同起诉到运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王某对马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马某返还王某赠与她的全部财产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

赠与行为无效

运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孙某向法庭提交了王某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

运河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经过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所有权。夫妻任何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法官认为,王某在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马某发展不正当交往关系。自2020年,王某通过转账方式,陆续向马某转款16万余元,并为马某支付7万元购房款。王某的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他的行为既不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也没有经过孙某同意。这种行为损害了孙某的财产利益,有悖公序良俗,故王某的赠与行为属无效。

因此,孙某要求马某全额返还受赠钱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支持。

近日,运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对马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马某向孙某返还王某赠与的全部财产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024-05-21 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在婚内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于是她将第三者和前夫一起告上法庭—— 2 2 沧州晚报 content_128462.html 1 无效的“赠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