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盐山的王某出车祸后,住院花费了7万多元。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只同意赔偿他部分损失。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免赔理由不成立,需向王某支付未执行到位的医疗费和其他赔偿金。
(5月8日《沧州晚报》)
【留言板】
@柳荷听韵:法官判得好!
@椰子壳壳:就该这么判!
@话不多:到位!
@莫奈夫人的伞:这给以后的判罚做出了一个很好的示范。
@雷:支持法院判罚。
@心想事成:该赔就得赔!
@天天天蓝:法律就该保护群众的利益。
@张文艳:希望多出一些为民“撑腰”的判罚。
@秦时明月: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能自说自话,必须于法有据。
@承启时光:保险公司制定了“免责条款”,就该由保险公司来举证。
@三思而行:这件事提示我们,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水瓶座是你吗:要学法、懂法、用法,敢于用法律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