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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8日
第05版:05

男子遭遇车祸 保险赔得太少

盐山法院: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

本报讯 (记者 刘冰祎 通讯员 宫海军)盐山的王某出车祸后,住院花费了7万多元。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只同意赔偿他部分损失。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免赔理由不成立,需向王某支付未执行到位的医疗费和其他赔偿金。

王某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此前,他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衡水与另一辆车相撞。王某在事故中受了伤,车也损坏了。他住院治疗20多天,期间花费了7万多元。

后来,王某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表示,按照保单约定,对于王某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仅在医保内赔付。此外,保单中对于免赔额、免赔率、赔付比例等也进行了约定。王某发现,这样一来,保险公司赔付的比例很低,与他的预期相差很大。王某无法接受,起诉了保险公司。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保险公司保单的“特别约定”中,涉及的医保内赔付、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最长赔付天数等条款均属于“免责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这起案件中,保单的“特别约定”共13条,字数多达1200字,均为加黑字体,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此外,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

最终,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需向王某支付未执行到位的医疗费和其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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