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的信息。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条例》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条例》还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包括禁止“刷单炒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大数据杀熟”、规范“自动续费”、保障“无理由退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