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已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地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指导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
《规定》要求,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
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规定》明确,严禁在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儿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应予以没收。
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
《规定》要求,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
学生宿舍或午休室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儿童数量,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查1次。
据悉,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上级部门组织检查督导时,发现违反规定要求的,校长、园长负首要责任,并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