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少静)“前两天我申请到了公租房,但分配的房源离孩子上学的地方特别远,能帮忙问问这种情况可以换房吗?”昨天,有读者致电本报,咨询我市公租房能否互换。对此,市住建局表示,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互换的。
“我市公租房房源互换遵循自主自愿、自行协商、主动申请、责任自负的原则。”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优化公租房资源配置,满足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因工作变动、子女就学、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产生的换房需求,市住房保障部门研究制定了沧州市中心城区政府产权公租房互换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该规定,互换住房的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互换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双方均为已入住公租房的家庭或已分配住房等待办理入住的家庭(已入住的家庭与未入住的家庭之间不能互换);已办理入住的家庭,须为正常交纳租金、物业费,依规使用公租房,服从日常管理、无不良记录的保障家庭;互换房屋原则上应为同一户型。不同户型的房源互换,一居室家庭须符合配租二居室的标准。
公租房保障家庭配租标准:
保障人口为1人的家庭,配租一居室房源;保障人口为2人的夫妻型家庭配租一居室房源;保障人口两代2人的家庭配租二居室房源;保障人口3人及以上的家庭配租二居室房源。
公租房保障家庭换房流程:
换房申请人寻找合适的互换对象;换房申请人双方需各持身份证、租赁合同(未入住的持《分配结果确认单》),到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填写《互换住房申请审批表》;经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结清相关费用,注销或录入保障人员智能门锁信息;换房申请人到小区物业办理有关手续;换房双方应在10日内完成实际互换。
此外,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还提醒承租人注意以下事项:
发布换房信息的承租人,被举报有金钱交易的,一经查实,一年内不再给予换房。
同小区内除因身体(保障人员下肢体1级至4级残疾,视力、智力、精神1级至2级障碍)、年龄(65周岁以上老人)、户型与家庭保障人口数不匹配等情况外,不允许互换。
互换住房后,一年内不得再行互换住房,半年内不得退房和解除购买商品房限制。
互换双方履行完换房手续还没有实质换房而反悔引起纠纷的,由互换方承担后果。
换房家庭租住房屋有配套地下室的,须同时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