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于晓晴 记者 张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一方将对方司机、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近日,东光县人民法院南霞口法庭调解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使被侵权人的损失得到赔偿。
东光县的姜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金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受伤。东光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书:姜某与金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金某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王某是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且事故车辆在燕赵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为索要赔偿,姜某将金某、王某以及燕赵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东光县人民法院法官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此案中,事故车辆在燕赵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姜某的损失,应首先由燕赵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据此,法官进行了耐心调解,最终使姜某与燕赵财产保险公司、金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燕赵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姜某损失,金某承担诉讼费用。王某出借车辆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姜某已经拿到了赔偿金。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亲朋好友借车的情况。有人认为,出借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就会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会要求车主与司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不能一概而论。当司机租赁、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若属于司机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不存在过错,则无需对事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