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于晓睛 记者 张楠)盐山县的庞某占用他人名下已确权的0.71亩土地种植玉米并拒绝归还,引发纠纷。近日,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土地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庞某停止耕种并将强占的土地返还。
张某、庞某都是盐山县某村村民。2014年,由于张某家中增加人口,该村村委会为张某家添地1.71亩。2018年3月3日,有关部门向张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这1.71亩地确权在张某名下。
土地确权后,张某发现这块地中有0.7亩地一直被庞某占用种植玉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先后多次向村委会和司法部门求助。村委会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均以失败告终。由于庞某拒不返还占用的土地,张某无奈将庞某告上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他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本案中,有关部门早为张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1.71亩地确权在张某名下,即说明张某对该地块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官查明,涉案争议的0.7亩土地在张某持有的承包经营权证确认的范围内。庞某认为涉案土地是他的家庭承包的,但他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日前,盐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庞某停止在这块地上继续耕种,并将涉案的0.71亩土地返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