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沧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梯安全谁负责?
根据《意见稿》,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电梯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电梯有多个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的单位;不能协商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物业管电梯要负责啥?
《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每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
(三)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需要及时告知业主;
(四)退出电梯管理前,向接续电梯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确定接续物业服务企业的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移交。
日常维护和修理谁出钱?
《意见稿》指出,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修理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电梯出现故障、运行异常或者存在事故隐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经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按照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进行申请使用;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政策,电梯所有权人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三)对住宅老旧电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抢修以及安全评估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维护保养有啥要求?
《意见稿》要求,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30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每年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自检报告。
对公共场所的电梯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项目和维护保养频次。
电梯制造、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通过更改软件程序、设定密码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除不可抗力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公共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物业服务企业未每年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